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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实际操作问答
来源: 贵州瑞思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30    点击次数: 3101

01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只给出了GB/T16157-1996,其他污染物监测应采用何方法?

 答:GB16297-1996除引用了GB/T16157外还引用了GB3095,因此凡与GB3095同名的污染物监测均应采用GB3095表3规定的各污染物分析方法;对于其它污染物根据环函[2010]90号精神: "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万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硫酸雾和沥青烟的监测应分别采用HJ544-2016和HJ/T45-1999的方法来监测。

02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时实测浓度与折算浓度各自对于监测本身有何意义?哪种情况才需折算?

答:折算的意义和目的是为了消除炉窑设备运行工况差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避免因基准含氧量或过量空气系数小造成“浓缩”,使排放浓度“增加”;或因基准含氧量或过量空气系数过大造成“稀释”,使排放浓度“降低”造成达标的假象。因此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在相关锅炉、炉窑和行业的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必须用所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掺风系数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对于65吨及以下锅炉还应根据锅炉的运行负荷,用锅炉的出力影响系数进行折算。只有通过实测浓度的正确折算,才能消除排污企业稀释排放的影响,完全真实地反映排放情况,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和评价结果的公平。

对于何种情况才需折算和如何进行折算?首先需要在固定污染源排气监测时,调查清楚炉窑、锅炉和真它固定源的所属行业,对燃烧设备的燃烧方式、用途、出力和燃料差异鉴别后明确适用标准,然后再按执行标准的规定对实测浓度进行折算。

03问:采样时如何对锅炉的负荷进行调查和控制?  

答:可找企业陪同人看蒸汽流量表或到控制室看自动记录装置或锅炉生产运行记录;小锅炉若无蒸汽流量表,可核查锅炉入水量,即查水表;还可以用燃料消耗量和热值,结合燃烧效率、锅炉热效率推算蒸汽所含热量来折算蒸汽产量。比如记录锅炉热工仪表输入和输出量,通过热水量及热水升高温度计算热耗量,来测算实际生产负荷。计算示例:锅炉负荷-(监测时蒸汽产量/锅炉公称产量)×100%。

如果锅炉负荷小于70%,应要求企业通过增加燃煤量或产量来提高负荷;但因实际生产能力或工艺条件限制不能提高负荷,在征得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施采样。

04问:在定电位电解法测试中,如何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度?三点校准如果每次数值都需要重新强制校准,这样校准系数实际上是变化了,设备的电信号与数值浓度的对应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不知这种情况该如何考虑?

答:在定电位电解法测试中,用高、中、低三种浓度实施三点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用其中一种浓度校准后三点检查测得值的示值误差都在5%,说明仪器的线性非常好,每种浓度标气测试后都无需重新强制校准,能满足不同浓度烟气的检测。如果其中一种浓度校准后,其他那两个点标气检查的示值误差仍超过5%,那说明仪器的线性不合格,三种浓度的校准如果每次都需要通过调整倍率和校准系数来改变仪器的设置,这对于浓度波动的实际烟气来说并排有效方法,最好的质控是选择与待测浓度相近的标气来对仪器进行最终校准,以消除仪器线性误差的影响。

05问:颗粒物采样前并不知道浓度,如何设置采样时间?

答:为选嘴进行预测流速测试时,可通过观察试采滤筒中的尘粒、移动采样的采样点和累积采样量来估算采样时间;针对目前出口浓度不是很高的情况,建议采样时间长些,如不少于1立方米,以保证采样滤筒能有足够的增重;对于原先己测过的固定源,如果不属低浓度排放,只要保证采样滤筒的增重不少于15mg,采样时间可缩短,采样体积可少于1立方米;如果用HJ836采样,只要保证采样滤筒的增重不少于1mg, 采样时间同样可以缩短,采样体积也可少于1立方米,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采样线上的每个点采样绝对不能少于3分钟。

06问:锅炉固定源排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小于20 mg/m3时,是不是也必须改用HJ836-2017的方法来监测?

  答:根据HJ836-2017的适用范围规定HJ836-2017是可以用于各类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颗粒物的测定,但不是必须的;在《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未修订或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前,对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锅炉,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GB5469-91和HJ836-2017同时适用。

07问:当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时,能报方法检出限值+标志位“L”吗?

答:不能!因为报方法检出限值+标志位“L”是HJ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空气和废气监测不适用,建议参考GB/T16157-1996修改单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规定,用“<检出限值”或“ND”来表示,但需注意用“ND”表示时,应注明“ND”表示未检出,并同时给出方法检出限值。

08问:未检出时的排放速率可以按“0”计吗?

答:不可以! “0”是HJ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议参考“<检出限值”的表述,如用GB/T16157标准,实测浓度小于20mg/m3,当烟气排放量为10000m3/h时,其排放速率=<20×10000×10-6,排放速率建议按<0.02kg/h报出。

09问:三次监测有一次未检出,其平均浓度如何计算?

答:参考《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GB17378.1-2007 、HJ/T 166-2004 、HJ442-2008 、SL219 - 98和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定和业内的通行做法,建议将来检出的数据以检出限的1/2计后参与平均计算,若平均值小于检出限, 按“< 检出限值”报出,若“>检出限值”便修约至检出限所达的小数位数或整数位报出。如用GB/T16157标准,三次实测浓度分别为<20mg/m3、22mg/m3和30mg/m3,其平均浓度=(20×1/2+22+30)/3=21

010问:当实测浓度未检出时,排放浓度是否应该折算?

答:除标准规定实测浓度即排放浓度的固定源外均应折算,以消除因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过大造成“稀释”,使排放浓度“降低”造成达标排放假象的影响。

鉴于国家尚无<检出限时实测浓度如何折算为排放浓度的具体规定,根据检出限是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不具有定量意义的性质,可采用检出限的1/2或检出限值来进行折算。

采用GB16157测定颗粒物,折算值低于20mg/m3,报<20mg/m3;其折算值低于排放限值,可视为达标;若高于排放限值,可视为超标;若有争议则应改用HJ836复测。

011问:空气和废气采样如何进行加标和平行样测试?如何评价平行样的精密度?

答:只要不是全部采集的样品都要用于分析的项目,均可在实验室取部分样品进行加标和平行样测试,加标量按分取样中的测得值估算,通常为0.5~3倍;虽然有双气路的大气或烟气采样器可平行采样,但考虑到双气路流量、吸收瓶吸收效率、管路损失及浓度波动的不一致性,凡是监测方法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做加标和平行样测试的项目,不建议现场采样实测样品加标的方式,但可以采用现场空白加标和每批样品至少测定2个现场空白的方式来实施质控。

012问:按HJ57-2017要求,二氧化硫要测多久?这个“一次测量值”能否作为监测值出报告》还是要多测几个“一次测量值”取平均值?

答:每次测定包括仪器稳定需要的时间在内至少要7~8分钟,所谓稳定指达到仪器100%的响应时间,这个时间视仪器新旧程度和传感器质量,一般需2~3分钟,然后再读取5~15分钟的测值作为一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一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可以1分钟读1个数,读5~15个数计算均值;也可以通过仪器设置直接测出5~15分钟的平均值。

“一次测量值”不能作为监测值出具检测报告,按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至少要测三次,取三次的平均值报出且三次测定不能连续测,通常是在1h内等时间间隔测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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