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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的50个问答
来源: 贵州瑞思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27    点击次数: 5004

Q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Q2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 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Q3 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规章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1月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Q4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有什么区别?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文件,是针对两个不同发展阶段作出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Q5 什么是综合许可?

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

Q6 什么是一证式管理?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换言之,排放单位依法排污,只要持有一张许可证就可以了。

Q7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 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Q8 排污许可证是申领还是发放?

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依申请许可, 由排污单位主动向政府申领。

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9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

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Q10 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

一、承诺真实合法。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二、承诺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承诺规范管理。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Q11 申请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环保部门没有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Q12 发证部门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发证部门充分相信申请单位,对申请重在形式审核。

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按照应发尽发的要求,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都要发证。首先看项目建设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其次看产业政策,不能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最后看环保要求, 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 如果通过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控制指标的, 出让单位需要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三、审核排污有关许可事项,审相关证明。

Q13 核发部门需要到现场核验吗?

不需要。只要排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环保部门就认可。

Q14 申请材料满足哪些条件,核发部门即应当核发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量符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排放量;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Q15 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一、对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以上事项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发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Q16 核发部门受理之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

核发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Q17 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核发部门逾期未告知怎么办?

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Q18 排污单位对核发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19 排污许可证有哪些内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的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Q20 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Q21 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Q22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Q23 需要核发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Q24 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Q25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Q2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收费吗?

不收取任何费用。

Q27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范围怎么确定?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Q28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

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Q29 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Q30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

不少于三年。

Q31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Q32 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 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季度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Q33 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Q34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哪些相关事项发生变化,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Q35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Q36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 应当如何办理?

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Q37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Q38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 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 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Q39 排污许可制度给环境监管执法带来哪些变化?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环境监管执法将统一于排污许可证,重点聚焦有证无证、是否执行了许可证,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 并且将监管执法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Q40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Q41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Q42 什么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43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属于无证排污。

Q44 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Q45 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Q46 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Q47 如果标准有变化,排污单位没有如期申请变更怎么办呢?

如果标准修订后加严了,而排污单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浓度排污,将按照超标排污进行处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了, 而排污单位不执行的,可以按照超总量进行处罚。

Q48 违法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时被发现继续违法排放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可能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Q49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Q50 什么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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