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相继颁发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法规。根据国家有关装修和室内空气质量的标准,上海市也制定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的规定。我国与室内装饰环境检测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这些:
一、治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30-2003)
二、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18日 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室、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简称TVOC) 。
1.0.4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染物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0.4.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1.0.4.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餈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